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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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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登記

變更登記 / 分公司​​

服 務 流 程

  1. 公司須以全體股東之同意分公司設立事項。

  2. 修正公司章程。

  3.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。

  4.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辦理購票證相關事宜。

註: (若公司所為業務須經政府許可,應取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後,方得申請公司登記。)

應 備 資 料

  1. 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申請表及代辦委託書

  2. 股東同意書(股東需親自簽名)

  3. 總公司大小印鑑章及各股東私章

  4. 分公司大章、發票章

  5. 經理人私章

  6. 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

  7. 原總公司章程

  8.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(或所有權狀) 影本

依照『公司法』及『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』,若本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是營業機構,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,其財務會計獨立者,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同一縣市均須辦分公司登記。於設立之初,須先確立分公司名稱、分公司所在地及分公司之經理人,並就上列事項,於分公司設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。

分公司之設立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行之,並應於設立時設置分公司經理人一職,經理人之委任請參考經理人委任章節。分公司之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,但兩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,視為不同。而分公司之營業地址,亦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。

於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十五日內,新設立之分公司,須依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』之規定,於開始營業前,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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